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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8日,人民日报发表评论《以规则呵护内容生产》。文章就互联网背景下的内容版权问题作出探讨,认为互联网不是知识产权的“化外之地”,唯有不断创新和完善规则、提高监管效率,知识产权制度才能适应新的时代场景。
文章提到,行政和司法部门作为规则的“裁判”,不能总是处于“补课”“救火”的状态,在互联网环境下应该通过新技术新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。而且我国现在实行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双重保护,这有利于立法、司法、行政以及权利人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。而更多的探索,还需要立法者、司法者、监管者和运营者在不断出现的个案中填补漏洞、积累经验,发现规律、完善规则。
以下为全文:
3月28日至30日,我们刊发了三篇“坚守融合时代的媒体信仰”系列评论,探讨媒体融合发展应该如何把握“变”中的“不变”,分享而不忘尊重原创,创新而不失思想内核,竞争而不丢理性定力。
其实,面对时代场景转换的,不仅是媒体,也有媒体的服务者、管理者。如何完善版权规则,给“复制+粘贴”套上笼头?如何更新管理理念,让“新技术+媒体”有章可循?如何升级服务水平,让“互联网+创作”有序生长?要提升我们的“互联网治理能力”,就必须回答好这些问题。
今天起,本版再次就媒体融合发展推出系列评论,从另一个角度探讨如何以更合理的规则、更完善的技术,推动媒体不断发展。
——编者
困难永远都不是不作为的理由。行政和司法部门不能总是处于“补课”“救火”的状态,而应该进一步提高法律制定的预见性,不断创新和完善规则、提高监管效率,让知识产权制度适应新的时代场景
100多年前,大作家狄更斯在访美时遇到一件很恼火的事,自己的著作被美国的盗版书商卖得到处都是。不仅如此,一些美国媒体还批评他“抠门”:小说畅销暴得大名,还斤斤计较什么版权?这样的事,在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常识的今天看来,已是笑谈,但随着移动互联的发展、媒体融合的加速,“狄更斯的烦恼”却改头换面,以不同的形式困扰着今天的创作者。
这样的困扰,主要来自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与相应版权法规制定滞后之间的矛盾。事实上,直到2001年,我国才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,第一次以法律方式确立“信息网络传播权”这一民事权利。而这次修订并不彻底,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保护方式,留下了一个“由国务院另行规定”的尾巴。直到2006年7月1日,国务院制定的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正式施行,才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。又过了7年,国务院对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进行修改,加大了版权保护力度。而此时,互联网又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。
拓荒者开辟了原野,治安官却姗姗来迟。这就在飞速向前的网络列车上留下了不法者钻空子的巨大空间。比如,一些微信公号把别人的原创文章稍加改造,就规避了“原创保护”的设置;把纸媒的作品进行二次加工,音频化或者视频化,就躲开了“抄袭”的指责。广告铺天盖地的内容聚合类新媒体,到底是“新闻的搬运工”还是“媒体的行窃者”?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,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,如扫地时的灰尘“旋扫旋生”。
怎样以制度呵护内容生产,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内容创新的强大动力和有力支撑?从现实情况看,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并不少,但重要的是,当网络突破了传统介质的边界,这些规则如何更好地渗透与落实到新媒体领域。当前,直接侵权行为已经比较好处理,但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搜索链接、视频分享、APP、网盘等方式传播盗版作品,只提供技术服务、不直接提供内容,这种情况下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,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。而当云计算、P2P、网络聚合、文字转码、网络电视、快速建站等新技术被违法用于网络盗版时,原始版权方以及被授权网站更难以有效控制版权内容的传播。
困难永远都不是不作为的理由。在版权保护方面,我国现在实行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双重保护,这有利于立法、司法、行政以及权利人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。行政和司法部门作为规则的“裁判”,不能总是处于“补课”“救火”的状态,而应该进一步提高法律制定的预见性,唯有不断创新和完善规则、提高监管效率,知识产权制度才能适应新的时代场景。
魔高一尺,道高一丈,技术进步在给版权保护带来难题的同时,也为版权保护开辟了新的路径。“版权印”“时间戳”等网络版权保护新手段,可以在“让正版流通起来”的同时,解决“招呼不好打,授权不好拿”的问题。著作权法也可以针对网络版权“优化细节”,例如删除侵权作品的时间规定、侵权行为的利益返还等。在欧洲,德、法、英等国家已经对内容聚合平台征收俗称的“谷歌税”,用所得税收扶持受互联网非法下载等行为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。而更多的探索,还需要立法者、司法者、监管者和运营者在不断出现的个案中填补漏洞、积累经验,发现规律、完善规则。
现代媒体业诞生以来,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与维护是始终不变的准则。也要看到,移动互联时代的知识产权规则不是为了对智力产品进行垄断,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媒体融合,因此需要以动态的眼光来看待业界发展。以对原创文章的“分享”为例,一方面,一些新媒体的无授权转载需要得到应有的规制;另一方面,绝大多数作者也希望自己的文章传播越广越好,很多传播者也是出于善意的目的去分享自己认为有价值的文章,而思想和观点的广泛传播也是对原创者的最大认可,能更好激发创新动力。因此,新的规则需要在保护作者基本权利的前提下,尽可能促进传播,这就需要我们不断革新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,以动态思维不断调整快速变化的传播边界。
有人说,中国互联网的20多年,是“快速发展的20多年”,也是“野蛮生长的20多年”。在Web1.0时代,我国门户网站用极低成本、依靠传统媒体廉价的内容获得迅速发展,很多新技术新应用都有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阴影。今天,互联网不再是知识产权的“化外之地”,唯有以更加开阔和前瞻的视野制定更为完善的规则体系,才会激发出更加多元多样的原创作品,养活媒体融合发展的“一团春意思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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